使用條款

1. 台端與 Wellell 之關係
  1. 台端對 Wellell 服務及網站(合稱為『 服務 』)的使用悉依本服務協議(簡稱為本協議)之條款規定。
  2. 『 Wellell 』指雃博股份有限公司(Wellell Inc.),主營業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市民生街 9 號。
2. 接受本協議
  1. 使用服務必須先行同意本協議。如台端不接受本協議,則不得使用服務。
  2. 台端得於 Wellell 網站以點選接受或同意本協議之選項者,則視為台端接受本協議。
3. Wellell 提供服務
  1. Wellell 不斷創新以向其會員提供最佳體驗。台端認知並同意,Wellell 提供服務之形式及性質得不經事先通知而隨時變換。
  2. 台端認知並同意,Wellell 按其持續創新政策,得自行決定(永久或暫時)停止向台端或全體會員提供服務,無須事先通知台端。
  3. 台端認知並同意,如 Wellell 終止或停止台端使用台端帳戶之資格時,台端即可能無法獲得服務或台端之帳戶資料或包含於台端帳戶中之任何檔或其他內容。
4. 台端密碼及帳戶之安全性
  1. 台端同意並暸解,應負責將台端獲得服務所使用之任何帳戶之相關密碼予以保密。
  2. 台端同意,就台端帳戶下之所有活動,應向 Wellell 負責。
  3. 如台端得知台端之密碼或帳戶遭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時,台端同意立即通知 Wellell。
5. 隱私與台端個人資料
  1. Wellell 將會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來防止未經授權的資料存取、竄改、披露或損毀,其中包括就資料的收集、儲存、處理慣例和安全措施進行內部審查,以及實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 Wellell 儲存個人資料的系統遭到未經授權的存取。然而,即使已盡所有資訊安全防護,網路傳遞仍有其風險,無法確保您的資料於傳輸過程中完全安全無虞。
  2. Wellell 只允許 Wellell 員工、承包商和代理人存取個人資料,以作為提供、開發或改善 Wellell 服務。上述人員都必須遵守保密義務,否則可能會遭到懲戒,包括解僱和刑事起訴等。
  3. Wellell 處理個人資訊時,會嚴格遵守當初收集資訊的目的。Wellell 會採取合理的措施來確保所處理之個人資訊的正確性、完整性和即時性,但台端在必要時應更新或修正其個人資訊。
6. 服務之使用及內容
  1. 台端暸解於獲取服務之一部分之資訊(如資料檔案、書面、電腦軟體、或其他聲音、圖片、錄影或其他影像)(下稱『 內容 』),Wellell 有權(但無義務)自服務中預覽、審閱、標明、過濾、修訂、拒絕或刪除任何或所有第三人提供之內容。
  2. 台端暸解於登錄為會員時,同時亦同意 Wellell 透過平面或電子方式發送電子報或提供相關資訊予台端及成為網站內其他服務之會員。台端瞭解於登錄您的電子郵箱訂閱電子報後,Wellell 將提供電子報服務。
  3. 台端瞭解 Wellell 提供網路叫修服務僅限氣墊床與高壓滅菌鍋產品,其他產品不提供此服務。
  4. 為獲得某些服務,台端可能會被要求提供有關台端之資訊(如身份或聯絡資料),作為服務登記流程之一部,或作為台端持續使用服務之一部。台端同意提供予 Wellell 之任何登記資訊均為準確、正確及最新之資料。
  5. 台端同意不從事妨礙或者破壞服務(或與服務連接之伺服器及網路)的任何活動。
  6. 您不得利用服務投寄或傳送下列資訊:任何非法的、威脅性的、誹謗性的、破壞名譽的、猥褻的、惡意中傷的、煽動性的、危及治安的、分裂主義的、色情的或褻瀆的材料,或依法可產生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的任何其他訊。
7. 專屬權利
  1. 台端認知並同意,Wellell 對服務擁有一切法定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包括存在於服務中之任何智慧財產權(無論該等權利是否已經登記,亦不論該等權利存在於世界任何地方。台端亦認知,服務可能包括 Wellell 指定為保密之資訊,未經 Wellell 事先書面同意前,台端不得揭露該等資訊)。
  2. 除非台端與 Wellell 另有書面協議外,本協議任何規定均未給予台端使用 Wellell 任何商號、商標、服務標章、標識、區域名稱及其他顯著品牌特徵之權利。
  3. 台端同意,其於使用服務時,不得使用任何公司或組織之商標、服務標章、商號或標識,致可能或故意導致他人對該等標章、名稱或標識之所有權人或第三人產生混淆或侵害他人權益。
8. Wellell 之授權
  1. Wellell 向台端提供服務時,亦授予台端一個人、全球使用、免費、不得轉讓且非專屬性之權利。
  2. 除非法律另有明確允許或規定外,或 Wellell 另有特別之書面准許外,台端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複製、改編、修改、翻譯、發佈、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及散佈一部或全部服務內容,或對軟體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輯或以其他方式試圖自軟體或軟體任何部分提取原始碼。
9. 台端對內容之授權
  1. 台端透過服務提交、張貼或展示之內容享有已持有之著作權及其他任何權利。台端透過提交、張貼或展示內容, 即授予 Wellell 一永久、不得撤銷、全球使用、免費及非專屬性之權利,得以複製、改編、修改、翻譯、發佈、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及散佈台端提交、張貼或展示之任何內容。不限於本協議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內。
  2. 台端同意上開授權包括 Wellell 與 Wellell 有關係之其他公司、組織或個人使用該等內容之權利。
  3. 台端向 Wellell 確認並保證,台端擁有上開授權之權利及權限。
10. 軟體更新

台端使用之軟體得隨時自 Wellell 服務上自動下載及安裝更新版本。

11. 終止協議
  1. 本協議將持續適用直至根據下述規定由台端或 Wellell 終止。
  2. 如台端擬終止本協議,得透過下列方式為之:
    1. 隨時通知 Wellell ,應按本協議之 Wellell 地址以書面通知 Wellell 及(b)如 Wellell 提供得以關閉服務帳戶之選項時,則可透過關閉該等帳戶之方式為之。
  3. 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Wellell 得隨時終止本協議:
    1. 台端違反了本協議任何規定;
    2. Wellell 依法律規定須終止本協議。
  4. 本協議終止時,Wellell 之權利、義務及責任,皆不受該終止之影響。
12. 保證排除
  1. Wellell 就以下事項並未向台端作出聲明或保證:
    1. 台端對服務之使用將符合台端需求;
    2. 台端對服務之使用將不受中斷,且及時、安全、無錯誤;
    3. 台端因使用服務而獲得之任何資訊,皆屬準確或可靠。
  2. 台端使用服務而下載或以其他方式獲取資料之行為,屬台端自行決定之行為,其相關風險悉由台端承擔,若因下載上開資料致電腦系統或其他裝置受損或損失資料者,概由台端自行負責。
  3. 台端自 Wellell 獲得之任何口頭或書面建議或資料,均不發生任何之保證。
  4. Wellell 另明確聲明,其並未提供任何種類之明示或默示性保證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可銷性、可獲利性、特殊用途之可適性,及不侵權之默示性保證與條件。
13. 責任限制

台端明確暸解並同意,Wellell 就以下事項概不負責:

  1. 不論因何種原因以及於任何責任理論下由台端所發生之任何直接、間接、隨附、特殊、衍生性或懲罰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直接或間接之利益損失、任何商譽或業務聲譽損失、任何資料損失、替代物品或服務之購置費用,或其他無形損失;
  2. 台端可能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下列原因所致者:
    1. Wellell 對服務可能做出之任何變更,或 Wellell 為永久或暫時停止提供服務(或服務中任何功能)而對服務所做出之任何變更;
    2. 對台端使用服務而維持或傳輸之任何內容及其他通信資料之刪除、毀壞或未予儲存;
    3. 台端未向 Wellell 提供準確帳戶資料;
    4. 台端未對台端之密碼或帳戶資料保持安全及保密。
14. 其他內容
  1. 服務可能包含對其他網站、內容或資源之超連結。Wellell 可能無法控制由 Wellell 以外之公司或個人所提供之任何網站或資源。
  2. 台端認知並同意,Wellell 不對該等外部網站或資源之可用性負責,亦無對該等網路或資源上或自該等網站或資源獲得之任何廣告、產品或其他材料加以認可。
  3. 台端認知並同意,若因上述外部網站或資源之可用性,或因信賴該等網站或資源上或自該等網站或資源獲得之任何廣告、產品或其他資料之完整性、準確性或存在,而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時,Wellell 概不負責。
15. 本條款之變更
  1. Wellell 得隨時變更本協議。Wellell 為上述變更時,將於提供之服務內供台端知悉。
  2. 台端暸解並同意,如台端於本協議變更日後使用服務,則視為接受更新後之本協議。
16. 一般法律條款
  1. 本協議構成雙方間關於台端使用服務(但不包括 Wellell 根據其他書面協議向台端提供之任何服務)之全部法律約定,並完全取代先前就服務所達成之任何協議。
  2. 台端同意,Wellell 得以電子郵件、一般郵件或於服務上張貼之方式,向台端提供通知,包括關於修訂本協議之通知。
  3. 台端同意,如 Wellell 未行使或未執行本協議所載(或 Wellell 按任何適用法律所享有)之任何法定權利或救濟時,不得視為對權利之正式放棄,仍享有該等權利或救濟。
  4. 如本協議任一規定經對本案具管轄權之任何法院裁定無效,則該等規定將自本協議中刪除,而不影響本協議其他部分,本協議其餘部分將持續有效並得以執行。
  5. 本協議適用中華民國(台灣)法律規定。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所生之任何法律事項,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